|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
|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06-11 10:04:23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