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二、办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办理范围:使用单位在下述范围内,施工告知手续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1、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医院;体育场馆和商场;酒店;企业和事业单位; 2.有蒸发量(供热量)大于等于10t/h(7MW)锅炉或球形储罐的单位。 四、办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应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一式四份); 2、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原件;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 4、承压类特种设备产品出厂监督检验证明原件;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合同(对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
工单位应提供该电梯制造单位的施工委托、同意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或传真件);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设备图纸、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和措施) 7、作业人员资格证。 五、 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交监察机构受理; 2、核查申报资料; 3、对资料齐全、填写内容正确的,当场签名予以接受,并告知其监督检验事宜,留存一份; 4、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实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接的理由,退还《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告知书》。 六、 办理期限:一般情况下当场完成;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联系方式:0713-7023918 |